浅析证券违法行为
一、从基本概念开始
1、证券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据券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即有价证券。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邮票、印花税票、股票、债券、等等,都是有价证券。但一般市场上说的证券交易,应该特指证券法所归范的有价证券,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是指股票。
3、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二、股票如何交易
1:到证券公司开户,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你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在证券公司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如果通过网上交易需要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开通银证转帐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帐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可以买卖股票
证券市场是一个资本动作的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由投资者自已来埋单的。南京有一位股民叫张浩,炒股十年亏多赢少,最后连女友也同他分了手,在2006年8月1日权证交易推出了市价委托规则,规则推出后,张浩就发现了这一规则存有漏洞,“市价委托就是当天必须要成交的,按市价交易,只要有人挂出了按市价委托的卖单,而大家恰恰都不买,下面没有买单,理论上就有可能以1厘钱的价格买到权证。”于是张浩就每天在1厘钱的价挂买单,和往常一样2月28日,张浩用账户上1万元钱,挂出了海尔等10个认沽权证品种的买单,然后就出去了,收盘之后,张浩习惯性地没有想到当天会成交,打开帐户发现一笔820000股海尔认沽权证的成交记录,交易价格是0.001元,当天海尔认沽权证的收盘价是0.699元,也就是张浩花820元钱买的,当天就可以卖56万元。资产翻了近700倍。他是赚了但对于卖的人来说,那可是损失惨重,但这也是一种商业风险,虽然是钻了漏洞,但并不违法。但对于违法法律法规,特别是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那就不能让投资者来埋单了。
三、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证券违法行为是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中所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证券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好多机构从山区购买大量身份证,开户。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科陆电子案涉及多少人。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我们可以把证券违法行为分类三类:①证券发行中的违法行为。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承销或代理买卖擅自发行的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遗漏等形式的违法行为。②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例如,禁止持股人员违法持有交易股票、证券经营机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③证券监管中的违法行为。例如,中介组织人员弄虚作假、证券监管机构违法对不符合规定的上市申请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单位、个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暴力阻碍证券监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可分为: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欺诈发行罪股票、债券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科陆电子案
3、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
它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包括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行为
2004年4月,潘学成、韩枫通过他人以韩枫名义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上海代表处,并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和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赴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股票。至2005年2月案发,潘学成、韩枫共骗得数百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潘学成、韩枫,其犯有集资诈骗罪,分别判无期徒刑、没收财产60万元和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40万元的刑罚。
4.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主要包括:⑴前文所述之重大事件及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⑵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⑶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⑷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可能是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也可能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知情人员主要是指:⑴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⑶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⑹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4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交所5月8日发布的相关指引,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高管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应算是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07年7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消息,称万科董事长王石妻子王江穗在7月6日以每股19.38元的价格购买了46900股万科A股。随后,7月20日,王石在其博客上就此事道歉,表示这次事件没有任何内幕,也不存在获取不公平回报的企图。当天,万科集团发表公告,王江穗决定7月23日将卖出持有的万科A股,所得全部收益将上交公司;并称买卖股票一事是王江穗代理人所为,王石夫妇两人当时均不知情。其实依我看这就是一起内幕交易,因为当时万科也就是在王江穗买入不久就飙升40多元。
5.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具体有四类情形: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回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以其它方法操纵价格比如用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等方法,影响证券交易, 1993年10月,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用单位货款100万,买进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苏三山)股票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然后,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北海正大”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要求公布,《深圳证券报》11月6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在深交所,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时的8.30元飙升到收市前的11.4元,他趁机抛出9500股。11月9日,证监会发言人立即就此事发表谈话,进行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一路下跌,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6.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从事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面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前景、法律、性质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在传播交易信息时的虚假陈述等。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分别上市,简称科龙电器。2006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及其前负责人顾雏军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实,该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行为:其在2002-2004年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虚增利润38719.27万元;其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中存在大量虚假记载;其在2002-2004年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等。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顾雏军有期徒刑10年,罚金680万元,而顾雏军则提起了上诉。同时,100多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股民,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8.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有;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私自转让股票行为等。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和损失时,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在2008年以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将遇到制度性障碍。 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这个通知大家可以看看,对我们开展新的业务是有好处的。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国家审判机关犯有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并且构成犯罪者所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