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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许 经 营 知 识 精 要( 作者:候亮 律师)

作者:网管员 来源:河北天捷 更新时间:2008-5-29 8:56:44

特 许 经 营 知 识 精 要

作者:候亮

特许经营的由来?

 "特许经营"英文"Franchise",本意是指"特别的权利"
   19世纪末以来,"Franchise"应运到商业上,被赋予了新的含义。19世纪40年代,英国的一些啤酒酿造商将专卖权授予一些经营啤酒的小店铺。
  1851年,胜家(Singer)缝纫机公司开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出售其缝纫机分销特许经营权,双方以特许经营协议书的方式构成双方的特许加盟关系。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很快组织成了特许经营网络,占有了美国缝纫机市场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胜家公司被认为是特许经营的鼻祖。
  19世纪末--20世纪初,石油提炼公司和汽车制造商开始授权给一些人和企业销售他们的产品。例如福特公司要求其特许经销商必须按总部规定的销售方式和服务标准销售福特汽车。自此,特许经营具有了"授权分销制造商产品"的商业含义。
  这一时期的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一代特许经营",也叫"产品品牌特许经营",现今,仍有许多制造商运用这一方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快速发展,其中,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的发展使特许经营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丰富。
  1937年,麦当劳兄弟,哥哥麦克·麦当劳和弟弟戴克·麦当劳在加利福尼亚州一条国道旁开了一家很普通的小吃店。当时正赶上美国开始进入汽车时代,店里的生意很好。1940年,他们将店铺迁移到洛杉矶东部80公里的一个繁华住宅区,生意十分红火。经过十年的经营,兄弟俩积累了财富,但他们依然认为应该改变原有的思路和经营模式。他们关闭了经营了十年的餐厅,决定引进自助服务和快速提供食品的方式。与此同时,他们将自己开发并取得成功的体系命名为"快速服务系统",以特许加盟的方式进行推广,即将食品制作技术和配方、餐厅的设计以及产品销售技巧等传授给加盟商,加盟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加盟费。
  尽管兄弟俩非常热心于这一模式的推广,但却不热衷于加盟制度的管理和完善。真正使麦当劳在市场上快速发展起来的是麦当劳的一个的加盟商--·克罗克先生。克罗克先生是一位奶油冰激凌机推销员,当时,美国市场上开始流行软冰激凌,奶油冰激凌机的销售受到很大影响,恰在此时,他收到了麦当劳公司8台机器的订单,这是他收到的最大订单。出于好奇,他来到了麦当劳餐厅,当时尚未到正午,但是餐厅里三个柜台前排着长队,而且人越来越多,服务员们以每客15秒的速度提供食品。他在感到震惊的同时发现了其中蕴涵着的巨大商机。1961年,克罗克买入麦当劳商标权,开始全力投入麦当劳特许加盟发展模式的研究和开发。他提出QSC(质量、服务、清洁)的经营理念,并将其编写成了具体的指导手册,极大地促进了加盟店的发展和管理。在当时的美国,加盟连锁方式存在着特许商要求加盟商高价购买原材料,总部从中提取价差或中介费和高额加盟费的情况。但克罗克坚信,只有加盟商的成功才会有特许商的繁荣,并采取了一系列服务加盟者的措施和办法。5年后,加盟餐厅超过了250家。
  无独有偶,另一家特许经营的代表肯德基公司也是在同一时期发展起来的。1955年,65岁的哈蓝先生到一家餐厅制作自己发明的肯德基炸鸡,随后在盐湖城开了第一家加盟店,1963年发展到600多家。
  以麦当劳、肯德基为代表的第二代特许经营商比胜家、福特汽车等第一代特许经营商更强调"商标、经营技术和店铺设计"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基础知识

(一)特许经营的分类有哪些?

1.第一种,分为政府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二者区别:

①主体:前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后平等经济组织之间。
②标的的归属:前国家所有;后特许人所有。
③授权方式:前招投标;后协商一致。
④公示性:前必须公开;后没有必要。
⑤经营范围:前公益事业;后所有经济行为。
     2
.第二种,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与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
   
商品特许经营又叫做产品销售型特许经营,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灌装厂家,需要向可口可乐公司购买原浆,配兑瓶装后出售。
   
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不仅是商品的销售权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且包括整个商业模式的经营权。比如:麦当劳、肯德基、洗衣连锁、房屋中介公司等。
    3
.第三种,直接特许与分特许
   
直接特许,是一种单层结构的特许,加盟商不得再特许。
   
分特许,是两层结构的特许,被特许人可将特许权再授予其他分被特许人。
   
(二)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还包括
   
直营连锁:门店所有权、经营权都属于总部;
   
自由连锁:门店所有权属于该门店法人所有,经营权一部分属于总部。比如代理商同时代理几个品牌产品;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门店属于法人所有,经营权属于总部,比如专卖店。
   
(三)特许经营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担。一般来说,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人行事,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四)特许经营与经销的区别?
   
经销是一种买卖关系。比如超市、大中电器等,尽管经销的形式多样,有直接买卖挣取差价、代为销售赚取佣金等。
   
(五)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传销的三种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第一,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而特许经营的层次是有严格限制的,特许经营组织一般不会超过二层结构,最多有三层结构。
   
第二,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一般是自然人,而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虽是自然人,但一般需要成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
   
第三,分配机制上的区别。传销人员根据下线的业绩进行提成;而特许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

特许经营术语解释:

 特许经营的一些常用术语解释,例如特许人,特许权,特许权使用费,加盟意向书等,详细如下:  

     1、特许人(franchiser): 也称盟主或特许总部,指将特许权授予出去的主体,亦即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营业标志授予受许人使用的事业单位,通常为法人。

    2、受许人(franchisee): 亦称加盟商、分店、被特许人等,指加盟某一特许经营体系的独立法人或自然人,亦即在特许经营活动中,通过付出一定的费用来获得其他商业单位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营业标志一定期限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3、特许权(franchise): 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商号、CIS系统、专利、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以及有形产品、无形服务等。

    4、加盟金(initial fee):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它体现的是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专利、经营技术诀窍、经营模式、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5、特许权使用费(royalty fee),又称权益金、管理费等,受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它体现的是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权益。

    6、加盟申请人:指向特许人递交加盟申请的企业或个人。

    7、加盟意向书:在签订正式的特许加盟合同之前,加盟申请人和特许人之间签订的合作意向;加盟意向书签订后双方进入谈判的实质性阶段。

    8、准受许人(加盟商):指已与特许人签订了加盟意向书的加盟申请人。

    9、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特许人按受许人(加盟商)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受许人(加盟商)收取的全国广告基金,该基金由特许人统一管理,受许人(加盟商)使用该基金时向特许人提出申请,由特许人审批。

10、保证金:特许人向受许人(加盟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在受许人(加盟商)不及时支付应向特许人支付的款项时的补偿

特许人的资格和条件: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

      5、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不具备上述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可能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不具备第45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加盟的费用有哪些 ?

特许经营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加盟费
(也称首期特许费),是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它包括被特许者获使用特许者开发出来的商标、专有技术等所支付的费用,体现了被特许者加入特许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的价值。
   
特许权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被特许者没有违约行为,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如店铺设计及施工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设备租赁费、财务业务费、意外保险费等。
   
特许总部与加盟者如何分摊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
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的分摊方式可分为三个层次:
   
全国性(整体性)广告宣传。总部规划,整体促销,由各店分摊费用,如果广告宣传促销针对的是特许者的产品,则被特许者不须分摊费用。
   
区域性广告宣传。如果是区域性的广告宣传,在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时,可将此部分费用作为约定的内容写入合约并按时收取,做到区域宣传费用由所在区域分摊。
   
被特许者独立促销。如果针对一家加盟店的促销,则其费用须由该被特许者负担。

强制备案制度:

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市场计划书;
  ()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因此,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违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强制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强制性的合同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三,除被特许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种单方解除合同是无条件解除,只要加盟商提出,合同就解除,相应的收费应当退还。

      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请各特许经营企业根据上述提示,及时完善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

《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等。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

秘密。
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各项制度切实得以落实,《条例》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活动经常会涉及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因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特许经营条例》的朔及力问题?

无论是《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还是《条例》施行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对上述特许人不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尽量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分析 :

      特许经营有很多法律问题,对此加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
  特许经营的所有权———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对外要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特许经营是特许总部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商标和经营模式等许可给加盟店去经营,加盟店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因此,总店与加盟店不是同一资本。一般来说,特许连锁系统里,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加盟总部。加盟总部要对加盟者提供特许权许可和相关经营指导,而加盟者要为此支付加盟费。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同为基础的。通过合同,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并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同时也负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
  特许合同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文件,因为特许关系本身是一种契约关系。合同对于特许者和被特许者都是至关重要的。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将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其中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最有典型意义的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合同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合同是特许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相对简单。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权所有者直接发展加盟商的一种特许经营方式,其优点在于特许者容易实现对加盟者的控制,对被特许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较高,业务发展的利润没有分流,但其缺点是发展速度较慢,不利于加盟体系的迅速扩张。
  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又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两种形式。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许权,而作为区域加盟商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加盟商。区域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跨地域发展和分区域开发特许业务。其优点是发展速度快、部分管理工作由区域加盟商完成,特许者能减少许多管理和控制任务;但缺点是不易保证特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对区域加盟商的依赖过强,且存在利润分流现象。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的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在特定地域代理销售特许权,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适用于特许经营的跨国发展,其优点是可以发挥当地人的作用,快速实现本土化的要求;缺点是不易控制,且存在利润分流。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许可的内容大致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等。合同应明确规定它们的名称、登记号及其它登记注册情况如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和地区等事项。签订合同时,被特许者应该审核有关权属证书的原件。
     
限制竞争和竞争行业禁止———特许经营最大的弱点就是容易制造出竞争者,为了防止被特许者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机密后独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特许者往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如特许经营合同中可以规定:被特许者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十年内,被特许者不得从事与甲方(特许者)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权的转让方是加盟总部,接受方是加盟店。总部转让的特许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如果总部没有形成这些无形资产,就不会出现特许经营模式。这些无形资产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以,特许经营的核心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转让。
  无形的知识产权有时能起到比有形的财产权更为重要的作用,这与知识产权的权利特性有关。知识产权提供给权利人的是一种对事物的排他性权利,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从事某种特定的行为。知识产权的这种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圈划出一块独占的领地。在商业活动中这种独占的领地就是一块特定的市场。有一块排他的市场存在,企业的恢复和发展就有了保障。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即通过市场对企业的重要性而彰现出来。对于完全依赖市场而存在的特许经营企业(尤其是纯特许经营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就更是其生命线了。特许经营涉及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包括专利、商标、企业名称、域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保护等各方面问题。在种种知识产权问题中,与特许经营关系最密切最主要的还是商标、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名称、域名及商业秘密,电信企业对此要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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