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律师执业的基石
———邹强伦
翻阅近年来媒体对律师的报道,在为我的律师同行们取得的骄人业绩自豪之余,不免想唠叨几句“警钟常鸣”的话与同行们共勉。伏案沉思,儿时那“狼来了”的故事不由得重现脑海。当年父母、师长的教诲至今记忆犹新,如雷贯耳。而真正融入血脉令人没齿难忘的却是那字字千钧的四个字——“诚实守信”。
众所周知,诚实守信从来就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明和美德所推崇并倡导的立身之本、齐家之魂、治国之道。古往今来,世事沧桑,无论是哲人雅士还是帝王平民,对此都有颇多著述。那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几乎左右着每个人的荣辱沉浮,决定着每个朝代的兴衰更替。60年代初,石油工人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为座右铭,摘掉了中国贫油的帽子。历史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人们愈发感到这一传统美德的极端重要,进而把它凝炼、深化为“诚信”二字,以此作为我们民族生存与发展必须遵从的行为准则。20年的律师生涯,使我亲历了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风风雨雨,目睹了律师业为法治理念、社会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做出的贡献。同时,也为个别律师的信义缺失深感焦虑。我们这个既古老又年轻的行业,在承袭传统文明和美德的今天,杜绝信义的缺失,重建诚信的形象,已经成为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第一要务。
诚信当立,重在教育。《中庸》说得好,“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这句话中的“诚”指的是人性、人格、人的品质的培养和确立。告诫我们不能因为一时之利而贻害终身之益,从而真正把诚信理念根植于我们正在执业的律师和“预备役律师”的思想之中。为此,我们的日常教育应当从功利主义转移到人文主义,从利益考量转化为人文诉求,从一般说教转变成行业之本。使诚信教育犹如古诗中所说的那样,“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在潜移默化中完成诚信的确立,完善人格的打造。
诚信当立,贵在践行。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律师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诚信是对从事我们这个职业的法律人的本质要求。如果说一个企业、一种产品可以通过广告获得知名度和信誉的话,那么律师的“广告”就是用自身诚信的行为和优质的服务确立起来的。律师的诚信集中体现在承办各类法律事务之中,律师执业的基点是仰仗法律、依赖事实,合法地最大限度的追寻客观真实。律师通过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过程。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订的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确立了律师的诚信标准。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执业中的严格践行。
诚信当立,利在恒久。大量事实证明,“言而无信,行之不远”。今天,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世界,偏斜文化的误导和现实物质的诱惑,常常以各种形式侵蚀着我们的诚信基础以及建基于诚信之上的道德防线。在许多并无预告的情况下,我们就已经面临了“身在此山中”的严峻考验。如果我们“不识庐山真面目”,很可能会出现因忽略、淡忘,为一时之利而丧失警惕,甚至忘乎所以,随波逐流,陷入“无诚、无信”的泥沼之中。为此,我等律师同仁务必牢固树立诚信理念,践行诚信守诺。持之以恒地用诚信这把尺子度量检验自己的言行举止,进而打造中国律师的诚信形象。
2002年开始,我们河北律师协会在司法厅的指导下,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制订了《河北省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对信用等级的划分、评定原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机构以及公示和监督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几年来的运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映,有效地规范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从业。
诚信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个现实的考卷。夯实诚信基石,构筑诚信丰碑,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唯有用自己的行为脚踏实地的写好从业的一撇一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