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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公司民事起诉状(作者:丁振海 马现伟)

作者:网管员 来源:河北天捷 更新时间:2007-9-17 9:15:00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xxx公司xxx分公司

住址:xxxxx西路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告: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xxx人民币借款本金6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xxx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4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借款本金2000万元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981021日,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与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98年)第xx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xxx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xxxx日至2002xxxx日,利率按月息5.xxx‰计算,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同日,被告xxx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并与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签订编号为(9x年)xx号的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为4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金额4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止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上述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还款,遂于200xxxx日与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xxx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达成200xxx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金额为4000万元,展期xx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0xxxxx日,xxx集团有限公司仍按原保证合同提供保证。

(二)200xxxxx日,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与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0xxx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xxx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借款6000万元;用款计划为:20xxxxxx日发放2000万元,20xxxxxx日发放4000万元;还本计划为:20xxxxxx日偿还1000万元,20xxxxxx日偿还1000万元,20xxxxxx日偿还2000万元,20xxxxxx日偿还2000万元。被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xxxxx44号的土地和房屋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三)20xxxx24日,中国xx银行xxx路支行(原xxx分行营业部)与中国xxx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xxx管理公司xxxx办事处受让了上述20xxxx号与xx号借款合同债权,其中20xxxx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受让本金为4000万元,20xxxx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受让本金包括分两期发放的2000万元和4000万元。20xxxxxx日,中国xxx管理公司将其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国xxx公司xxx分公司,至此,原告成为新的债权人。

上述两借款合同签订后,中国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而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中国xxx公司xxx分公司在受让债权后曾多次催促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还义务,但至今未果。

考虑到20xxxx号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是分两期发放的,并且其中一部分还本计划还未届期,故原告暂主张部分债权,请求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该合同部分贷款本金3000万元(相关利息及违约责任将另行起诉),同时请求被告偿还20xxxx号借款合同本金3000万元(相关利息及违约责任将另行起诉),被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分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及证据目录,共61页。

 

   起诉人:中国xxx公司xxx分公司

     二00七年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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